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1.已纳税款后,又用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骗回所缴税款的,如何处理行为人用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去骗取税款必然存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理。如果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适用(刑法》第205条第2款否则适用第1款

2.行为人伪造后又出售的,如何处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实施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前所述,行为人既实施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出售该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触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果行为人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购买行为暂不构成犯罪,但出售行为则触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