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的界限主要涉及如何对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发票监制行为的定性问题。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发票监制章的伪造,同时发票监制章的伪造也是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行为之一。这种行为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具有本质区别。其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发票监制章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发票监制章只表明该发票受税务机关监制的事实,不具有代表税务机关的效力,盖有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并不能表明其是由税务机关的名义制发的,因此它不是国家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