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着手、既遂行为认定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其既遂标准是已经出售足够数量的发票行为。就着手而言,在交付现场的掏、拿递等工作是出售行为的着手;就既遂而言,完成犯罪通常是指交付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足够数量的发票,在邮寄、托运等情况下,是指办完了出售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足够数量的发票的相关手续之时,而不是买受人收到足够数量的发票之时。

1.共同犯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共同犯罪既包括有权印制发票者与无权印制发票者合作实施的共同犯罪,也包括无权印制发票权者实施的共同犯罪,其中包括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这三种的共同犯罪类型。

2.罪与非罪

(1)一罪的情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中的一种或以上的行为的,只构成一罪,仅在具体认定罪名时会有不同之处。以下将探讨其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具体情形

1.构成牵连犯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盗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或出售行为也是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虽然分别触犯盗窃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或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实仅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第二种情况,利用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发票,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因非法制造行为、虚开行为和骗取国家税款行为这三个行为之间,非法制造行为、虚开行为是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才是目的,所以三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行为人主观上也有相关意图,应构成牵连犯。对此,应比较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或逃税罪三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择一重处。

2构成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为骗取钱财,主观故意用假发票冒充真发票并出售给第三方,而这种情况将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行为人实施的这个行为时,既触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又触犯诈骗罪的,构成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处。第二种情况,行为人一次性出售的发票中,有真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也有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同时也有真正的一般发票,以及伪造的一般发票,这种情况下,上述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了包括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多个不同的罪名,因而构成想象竟合犯,也应从一重处。

(2)数罪并罚的情形

1.行为人伪造或擅自制造数种发票的情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有间隔的明显可区分的行为,也可能是混合行为。其中大致包括三种情况:

1伪造数种发票

2)擅自制造数种发票

3)伪造和擅自制造数种发票

对其中各种情形,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中的)发票类型累计其份数或者票面数额。若其中只有一种类型的发票的非法制造行为才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则为一罪;若其中数种类型的发票的非法制造行为均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则为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2行为人数次出售数种发票的情形。其中也大致包括三种情况:

1)有数次出售行为,但是每次只出售一种类型发票的行为;

2)每次出售数种类型发票的行为;

3)有时一次出售数种类型的发票,而有时却只出售一种类型的发票的行为;

我们认为,对此,也应当如上所述分别按照(刑法中的)发票类型累计其份数或者票面数额,再行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