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发票的犯罪行为,主要分为:(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罪”(3)“非法出售发票罪”。鉴于其中的第三种,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会在第一种犯罪问题的讨论中有涉及故本章主要以上述第一种及第三种行为加以讨论。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条文理解
《刑法》第 209 条第4款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出于主观直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仅适用于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1款及第211 条是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出售;
2.销售的客体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逃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自然人及单位;
2.行为包括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
3.客体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