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问题

1997年《刑法》第210条规定了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处理,条文是:“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第210条是关于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两款两个罪名。

(一)盗窃罪

本条第1款是关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的规定。其中,“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具有可以退税和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即主要指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等。

即对本款规定盗窃所规定的发票的犯罪,按照本法第 264 条关于盗窃罪的处刑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 25 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二)诈骗罪

本条第2 款是关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其中,“使用欺骗手段”是指采取编造谎言或虚假理由,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法。“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是指已经从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骗到了上述发票的行为。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本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5 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 50份以上的;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50 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 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 151 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