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来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大相径庭,一般情况下很容易区分。但是有一种情况同时涉及两罪规定的行为方式,究竟如何认定值得探讨。这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从不法分子手中获得已经虚开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特征,行为人确实是使用财物非法换取了不法分子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非法购买”的行为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行为方式中的“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时,并没有特别强调用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即不论该发票原来归出票人所有还是归收票人所有,只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双方用于虚开的犯罪行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笔者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是空白的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行为人购买的是填好内容的真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金额一般是按虚开金额的比例计算,而不是按份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