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察院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4 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罪的追诉标准有两个:一是发票数量标准(25 份以上)是票面额标准(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只要达到其中任一标准,即构成犯罪。两个标准皆未达到的为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90条规定“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故,单位犯罪立案追诉的标准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 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