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是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行为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体是不同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根据刑法对犯罪主体有无特定的身份要求,可以将它们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1.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推知,成立自然人犯罪的,所要求的行为人一般应年满16周岁。而且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成立本罪,无特定的身份要求,为一般主体。所要求的行为人应满 16 周岁,并且至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

2.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1997 年《刑法》第 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 号)作了明确解释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

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其他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主体也可由单位主体构成。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国有和集体单位,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对于独资私营单位,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本罪的单位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特殊身份要求。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非法买卖而予以非法购买,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购买,而不必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直接故意表现为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一环节(国家发票管理秩序)的结果,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法律所保护的国家某种权益(发票管理秩序)造成某种损害,且希望并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发票管理制度最早始于地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各大行政区如东北中南、西南税务管理局都制定有专门的发票管理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发票管理办法,只在某些单行的税收行政法规中有所体现,如政务院 1950年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发票的开具有过规定。直到1986 年8月,为适应改革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财政部才颁布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我国1994 年再次进行税制改革之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 1993年12月发布了《发票管理办法》,于2010 年12 月根据务院第587号进行了修订《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 12发布2011月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修订后重新发布现在实施的是 2014 年 12 月修订后版本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印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6 年10月修订后重新印发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的变化发文废止了第5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8条。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见,发票管理的制度秩序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发票管理的制度秩序。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的规定,包括哪些人可以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如何办理、领购发票时对发票使用情况是否需要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初始发行、应当提交哪些资料对领购发票的数量是否需要控制、如何领购外地发票以及有税收违法行为是否领购发票等,这些规定都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对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客观要件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购买的是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是指行为人以一定价格用货币或者其他利益从他人处换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规定的购买行为

税收法律、法规对发票的领购条件、程序及其发售的主体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除此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有关规定,非法购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主体不合法。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符合法定的购买条件

(2)购买手段不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主要有:

1提供虚假材料向税务机关购买

2行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而购买;

3故意不依核准的事项和序进行购买

4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出现法定的购买阻碍事由,而采取欺骗手段购买。如出现了会计核算不健全等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有税收违法行为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或发票违法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企业已无应税项目等事由,本不应领购而为了其他违法目的而领购。

(3)出售主体不合法。在我国,有权发售发票的唯一主体是税务机关,如果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属非法购买

(4)购买主体购买手段和发售主体均不合法。指购买主体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

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国家统一印制的。本质上也是一种非法购买,是知假买假

判断是否属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要依行为人主观上的确认而定,明知伪造而购买,不论其手段与方式,亦不论从何人何处购买,都可构成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谓伪造,则是指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式样、图案、色彩、结构等特征,采取印刷、复制、石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过伪造手段而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