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幅度的确定根据《刑法》第 207 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刑幅度有三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第量刑档的条件是具备此罪的基本处罚事由;适用第二量刑档的条件是具备此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即应具备“数量较大”的前置条件,参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认定,即非法出售 100 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0万元以上;适用第三量刑档的条件是具备此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即应具备“数量巨大”的前置条件,参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认定即非法出售 500 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 250 万元以上。
在同时符合两个以上选择性要件情况下,应适用重条款处罚;同时具有份数和票面额时,应适用重的条款。如若按照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属于“数量较大”,而按照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属于“数量巨大”,则应按票面额来认定犯罪数额。
2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按照《刑法》第61条至第64 条的量刑规定对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减轻处罚事由。
3.单位的双罚制
根据《刑法》第 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