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由于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由于《刑法》第 211 条规定了单位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从形式上,该罪的共同犯罪就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从出售主体的正当性来分析,既包括有发票出售权者与无发票出售权者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也包括无发票出售权者实施的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处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主辅性关联的行为,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共犯间的事前通谋,虽然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存在出售方的帮助行为和购买方的实行行为,出售方主观上明知购买方会或可能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犯罪,但如果只存在一定程度的明知和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故意情况下,出售行为人与购买、虚开行为人不应构成共同犯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承认片面共犯的情形,但在共犯定罪适用中不能因个别特殊情况来类推片面共犯的合理性。对于明知他人虚开而向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出售人与购买、虚开人之间不具备事前的通谋,可对出售人单独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必要违背共犯理论而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片面共犯论处。如果出售行为人与购买、虚开行为人长期固定合作,形成供票、开票、受票、抵扣“一条龙”的协作关系,就形成了分工协作的通谋,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构成了共同犯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