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发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申请,按程序向其发售发票的活动。在现实中,存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向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对两罪作出区分:
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构成本罪,其他任何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构成本罪;而狗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本罪,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侵犯客体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而狗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非法出售,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税务人员故意违反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个人,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单位,将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三是无权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转售给他人。如行为人盗窃、捡拾到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出售给他人。而狗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审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领购资格,给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售发票的行为。
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在于通过非法出售的行为谋取利益;而狗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徇利、徇情等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