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发票类型的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 211 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禁止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私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客体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特定企业才能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对象为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方或出口方据以向国家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非法出售后,就可能被他人利用进行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最终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

 

行为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可以是合法取得的,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或者以捡拾等方式取得的,但不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客观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将自己通过合法、非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二是无权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转售给他人,如行为人盗窃、捡拾到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出售给他人。三是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向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法阻却性事由

《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63 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以下且票面领累计在 10 万元以下的,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以下和票面额累在10万元以下为“且”的关系,必须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一旦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以下但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下但超过25份不影响该罪构成仍应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