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证据
个人犯罪情况下,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犯本罪。
单位犯罪情况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为犯主体,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一)自然人证据
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等。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没有法定身份证件的,可以使用户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二)单位证据
此处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下列四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另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是明知所实施的行为是单位犯罪仍积极实施的单位内部非领导成员。
二、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认定是否“明知
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被抓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来判断,一般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
(二)证据列举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否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2.证人证言,包括举报人同案犯、作案工具的提供者、伪造发票的购买方等。
三、客观方面证据
1.书证。由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发票
2.鉴定结论。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伪造的。
3.现场勘验记录、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发票的作案现场情况。
四、客体证据
1.物证。查获收缴的伪造发票
2.书证。公安机关办案时的提取笔录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案发当时扣押的发票,制造虚假发票工具的品名、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