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注意的问题

一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又可概括使用,但不并罚的罪名。如果行为人仅实施其中一部分内容,罪名则分解使用,如果实施了全部内容,罪名则概括使用,即使用罪名全称。《刑法》第 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又实施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保持一致,则应对其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以该一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但要在量刑上考虑从重或加重处罚。

二、本罪属行为犯

本罪属行为犯,故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无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与他罪的区分与牵连

(一)行为人出售的对象必须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

(二)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将其出售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之后又将其对外出售的,行为人购买伪票的行为是“手段”,对外出售的行为是“目的”,两者存在牵连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其行为符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理论上应择一重罪论处。《刑法》第208条第2款也认可对这一行为认定为连犯,规定应对行为人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而不予以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对于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实施了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既符合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行为人一般实施伪造行为的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因此,行为人“伪造”和“虚开”的主观故意具有牵连关系,而其行为之间也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论处。因此,对于这种情形,通常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而不予以数罪并罚。(四)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区别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行为上具有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伪造的方式。但两罪也存在不同之处: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主观目的不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营利,本罪虽然会获得非法利益,但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