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概念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伪造”不仅包括无制作权的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制造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包括对真实增值税发票进行加工的“变

造”行为。“出售”要求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售出的行为。出售行为既包括以虚假发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出于自已伪造的、抑或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赠与的均不影影临犯罪行头性质。

三、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1.个人犯罪的情况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与发票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图案、色彩、内容监制章等,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权的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有偿出售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他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