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针对害的税种不同设立虚升增值税专用发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前1979 年《刑法》第121条已设立税罪2009 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罪名为逃税罪。设立逃税罪针对的是侵害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国家税收包括全部的税种。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专门针对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目的指向就是保障国家的增值税税收不受侵害,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此,自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逃税罪罪状描述的逃避缴纳税款是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国家税收,偷逃增值税之外的税收构成偷税罪。这里需要指出,实务中增值税征收有两种方式,抵扣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简易征收方式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因此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税款,以及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偷逃的增值税税款均应该适用逃税罪罪名。
第二,对于逃税罪,刑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逃税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了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刑法的规定并不明确,理论界实务界有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危险犯的不同学说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本罪的认识存有争议,处理迥异。
第三,量刑差异巨大。《刑法》第 201 条第 1 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罪最高量刑是7年而开增值税专用发高刑是无,在2011 年51是死刑。国家对增值税的重视程度、保护力度无以复加,原因在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是国家税收收人的支柱性税种。
第四,刑法对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条件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刑法》第 201 条第4 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