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虚开不必然销项发票虚开,反之也然

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税人当期销售商品或劳务的不含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销项发票);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采购货物或劳务的含税采购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凭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用发票、其他可抵扣发票(以下简称进项发票),如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累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简言之,进项发票是企业采购环节取得的发票,销项发惠是企业销售环节开具的发票

实务案件中,在已查明被告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虚开,即进项是虚假的情况下,有些办案人员认为被告单位进项虚假,根本就没有采购货物,据此直接将被疑单位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也认定为虚开,即进项虚假必然销项虚假。同样在明被告单位销项发票虚开的情况下,也直接认定嫌疑单位接受的进项发票为虚开即销项虚假必然进销项虚假。这种观点做法错误,违背基本常识。

诚然,实务中确实不乏存在虚进虚出的情况,即进项销项同步虚假,但是不可以偏概全。“进项发票虚开”与“销项发票虚开”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基本常识,也为税务总务执法层面(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39 号)所明确。业购销业务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业务环节,之间没有必然的虚开或者实开因果联系进项虚开并不能当然推定出销项也是虚开,反之亦然销项虚开也同样不能当然推定出进项也是虚开。判断是否虚开的唯一标准,是开具或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所对应,有真实交易对应就不是虚开,是合法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对应就是虚开,是违法行为。因此,即使进项发票是虚开,只要销售是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据此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合法行为;即使销项发票是开,只要采购是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据此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合法行为。对此在税务执法层面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39 号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39 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