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 年 10 月30 日第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公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年)
10月17日起施行 法发[1996]3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泉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 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0 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预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察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愉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注:根据2018年8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 号,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 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刑法》(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是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二款,已被2011年2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副去。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四、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发票管理办法》(1993 年12 月 12 日国院准 1993 年 12 月23 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 年12 月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1年2月1日起行)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款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 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 19 日国务院第691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背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 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X 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 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七、《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04]12号 2004 年2月19 日)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已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雕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5月7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0]23 号)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 年 11 月4日)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门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节严的情形
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自2016 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政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 号 2018 年8 月22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同题的解释》(法发[1996]30 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 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