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已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使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根据 2011年2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条文理解
随着国家全面深入推行“金税工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该罪原有的死刑规定的不合理性则逐渐显现出来,取消死刑更符合罪刑均衡的立法原理。同时,不法分子把违法犯罪目标和重点转向普通发票。虚假发票的泛滥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垄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废除这该项罪名的死刑,并将虚开普通发票犯罪行为立法打击根据实践需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05条适时作了修改,删去刑法原第 205 条第2款增加开发票罪作为 20 条之一自2011年5月1起施行。
(一)《刑法》第 205 条第 1 款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及其处罚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不特定主体。凡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单位和自然人,均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于“虚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抵扣或者退取增值税税款的发票。
4.根据犯罪情节分为三档量刑及罚金。
(1)第一档:犯情节一般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犯罪情节一般是指,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 元以上的。
(2)第二档: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 10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金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万元以上的曾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第三档: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金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数额50 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 万元以上并且在侦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根据最新的2018 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 号)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定罪量刑按以下标准执行: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 条规定的“数额较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 条规定的数额巨(二)《刑法》第 205 条第2 款是关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1.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犯情节分为三档量刑予以处罚,但不处以罚金。三档量刑的情节分别与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犯罪的三档量刑情节相对应。
3.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在单位中承担一定的领导与管理职责或对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且要求对单位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单位主管人员作为单位的决策者,积极组织、策划、决定、批准、授意、指挥实施单位犯罪;
(2)单位主管人员在事前或事中明知相关单位成员将实施或正在实施单位犯罪行为,而容许或默许其发生;
(3)单位主管人员事后知道单位犯罪而积极予以追认。
注意,对单位具有实际支配与控制权限的单位领导人员,如果与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即既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或容许单位犯罪发生,也未在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追认,不属于对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已实施的是法律禁止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犯罪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
注意,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第 205 条第 3 款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四种虚开方式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四种虚开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虚开方式也是第四款盛开发票罪的虚开方式。
2.只要犯有为他人开为自已开、让他人为自已开介绍他人开方式之一的行为,就构成虚开犯罪。
3.对四种开方式的理解。
(1)他人虚开是指他人并没有接受开票单位供的销售或务开票单位却为他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2)为自己虚开,是指开票单位并没有对外提供销售或劳务,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在很早期的手工开票年代,“为他人虚开”还可能存在以他人名义对外开具的情形,但自从电子化网络化开票发票后,已不可能存在开票单位以他人名义对外开具的情形,开票单位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具。因此,“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
虚开”的表现形式事实上是相同的。(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接受发票单位并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却让开票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酒8
以上三种形式的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开"是从开票单位的角度描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从受票单位的角度描述,实质均是指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在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销售或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开具发票,另一方接受发。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明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而积极居间联系合
双方之间虚开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一般是自然人。(四)《刑法》第 205 条之一第4 款是关于虚开发票罪构成及其处罚的规定1.本法第 205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本章下简称通发票)是指不可以用于抵扣或者退取增值税税款的发票。
2.犯罪主体是不特定主体。凡犯有开普通发票的行为的单位和自然人,均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3.实施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于“虚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普通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善通发票。
4.虚开方式。虚开普通发票的方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相同,参见第3
5.根据犯情节为三刑及金。
(1)第一档:情节严重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金。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开发票 100 份以上或者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5 年内因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目前尚无有明确规定。一般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虚开发票的危害程度予以判断。
(五)《刑法》第205 条之一第5 款是关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1.单位犯虚开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犯情节分为两档量刑和罚金予以处罚。
两档量刑的情节分别与第4 款规定自然人犯的两档量刑情节对应。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见第2款。
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见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