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条文与理解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条文理解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不因为国内的税收负担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税收鼓励措施。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欺骗国家“从国库中取钱”不但侵害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退税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侵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刑罚严峻,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具备两个特征:(1)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我国就出口退税的申请主体资格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税率、退税额的计算方式以及申请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违法性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2)行为的欺诈性。表现在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自已具备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即行为人所提供的表面情况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一)第1 款是关于骗取出口退就罪及其处罚的一般性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广泛。因为本罪环节多、链条长,以共同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所以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手段包括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3犯目的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4.量刑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金。第三档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刑罚种类:主刑和附加刑(罚金)。

6.最高刑:主刑是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

(二)第 2 款是关于骗取税款行为的两种罪名和数罪并罚的规定第一个罪名是逃税罪;“如果骗取税款不超过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刑法》第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处罚。第二个罪名是骗取出口退税罪:“超过所缴纳税款部分,则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偷税罪处理;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款部分的,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刑法》第201条在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中由原“偷税”修正为“逃罪”,并且把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纳人规定之中。而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和逃税罪相比,量刑要严厉得多,因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附D没收财产,而逃税罪最高刑期是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行为涉嫌两个罪名,在刑法学界虽有争议D但是改变不了现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适用这一条款:从效果来看,目前第 2 款的分解方式比把全部骗取税款额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金额的不加区分的“一揽子”方式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而言更加有利,因为这样等于原先缴纳的税款额可能降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际量刑档次从而达到减轻刑罚结果。虽然这样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但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也不会比“一揽子”方式量刑更重。关于数罪并罚,《刑法》第 69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律,可以简单概括为总和刑期和最高刑期构成数罪并罚的量刑区间。因为逃税罪的量刑低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所以归人逃税罪的数额越大则刑期越短,加之刑期不超过二者之和,所以如果不考虑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这些极端情形,则分解方式计算出的刑期和罚金总额应当低于“一揽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