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上诉人李某是电脑工程师,利用空余时间为某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得酬金60 万元,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知纳税后,李某已口头申报并答应要尽快缴纳,但一周后就故意躲到外地去务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其税款长达两年未能追缴。2011 年月李某归案,检察机关以违避缴纳税款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提出了无旱辩护意见。
[代理意见]
李的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本案中李某提供劳务,其获得的劳务报酬60 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 万元。虽然李某故意避纳税,其主观上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但其客观行为并没有采取转移或者隐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罪客观上必须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但李某只是人为躲避,并未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03 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另,李某在案件审理阶段已如数缴纳税款,国家税款没有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逃避缴纳税款罪不成立,无罪。
[司法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李某外出躲避缴税,造成税款长达两年无法追缴,是否符合逃避迫缴欠税。其二,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是否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案例评析]
李某故意躲避纳税,是否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李某并未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虽然其躲避与欠税之问有因果关系,但其躲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逃避行为并不相符。另外,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是逃避迫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本案中李某在案件审理阶段已如数缴纳税款,并没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结果,结合本案的客观要件和客观结果本案李某逃避追缴税款罪不成立。
[结语建议]
代理涉税案件,必须懂税,首先核实认定税款是否正确,其次就有争议的部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次确认,并与税务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就存在问题的部分做积极沟通,力争办案机关对专业性很强税务争议问题有公正的处理结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
做好对纳税人依法纳税,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引导和法律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通过办案体现出律师在促进依法治国中的社会价值。
律师通过税务案件的代理,及时指出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务机关以案为鉴,从中总结执法风险及违法问题,敦促税务机关提高执法能力规避执法风险,使税务执法合法合规化。
律师通过税务案件的代理,可以发现同一税种现行法律、行政法律相冲突的部分,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与现行相背离的情况等,可以敦促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及行政法规等,有利于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