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扣缴义务人,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 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税种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范围做出了不同但明确的规定,因此确定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应依据不同税种的法律法规确定。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自有房产如用于经营或对外出租时,还需缴纳房产税、激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按规定免税

如果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承受《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外的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在部分税种中属于免税主体,但也有征收税款的规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属于负有纳税务的纳税人,但实践中,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很少有拖欠税款不缴的情况。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税收法规)的行为,必然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损害),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科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隐藏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认定行为人是否出于直接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分析判断。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程序法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车船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位税法》等。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税款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包括税收征收对象、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税种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内容纳税人对任何欠税行为进行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或者对违反税收规定的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形成的欠税进行逃避的行为,都是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直接侵害。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既违反国家税收法定原则,还侵害了其他合法纳税的纳税人的权益

(四)客观要件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

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逍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在没有欠税的情况下转移、隐藏财产的,不成立本罪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转移财产主要是指行为人从开户银行或者在关金融机构将存款转放他人的账号或者提走存款,或者将其商品产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转移至通常存放地点以外的地点。隐匿财产,是指行为人将其财产予以隐藏,使税务机关难以或者不能发现。将财产用于经营活动或着履行债务的,不能认定为转移、隐匿财产;但没有根据地将财产转移至关联公司的则属于转移、隐匿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必须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无法追缴”主要理解为足以使行为人逃税。另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有转移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行为人(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

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该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藏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未遂形态。

4.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

该罪是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竟合,如果不足1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必须准确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游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逃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