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条文和条文理解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条文理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逃避追缴欠税的情况复杂多样化,税务机关对欠税的追缴也是税收征管难题,国税总局也针对欠税的追缴相继出了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大额欠税按季曝光等制度,旨在追缴税款,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敦促纳税人避免植税务机关因逃避追缴欠税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对于纳税人逃追缴欠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犯罪行为,为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实践需要,2009 年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用
法第 203 条适时作了修改。《刑法》第 203 条是逃避追缴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逃是缴欠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要件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未缴纳税款,有欠税行为;
(2)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
(3)致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的犯罪主体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不具备纳税义务人的资格,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
4.本的犯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已有补缴所欠缴税款的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
5.本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分二档量刑情节及罚金:
(1)第一档: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2)第二档: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数额,是指纳税义务人在一定纳税期间所逃避的各种欠税款的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
应纳税额,是纳税义务人在一定纳税期间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额。
无论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还是判处罚金的数额,均系原则规定。具体数额,应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一定时期的变化而适时调整,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如果纳税义务人有欠税而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饮查,进人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条是1997年《刑法》原条文,已被 2009 年2月28 日第十一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施行)
五十一、逃避迫缴欠税案(刑法第 203 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迫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2009 年9月11日起施行 国税发[2000]156号)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 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单位偷税逃追缴欠税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税逃避迫缴欠税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五、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偷税案逃追缴税案(刑法第 201条第203 条)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六、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4 号 1999 年11月23日)
河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雨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七、《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 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 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 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论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51015个的税款。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10者151个税期的自期满之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2016 年5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