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 年9月,徐某(被告人蒋某之夫)在某市某镇开设了一家个体米粉加工厂该米粉加工厂的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2000 年6 月,该市镇税务所在“调高固定业户营业额和税率”的工作中,将徐某纳入了纳税户。徐某于7月10 日到镇税务所缴纳了6月的税款共计27 元,但7月缴税期限已过,徐某仍未到镇税务所缴税。8 月14日,该税务所领导派税务于部居某到徐某家发催救通知书。居到徐某家时,徐某不在,其妻蒋某在家,居某将催缴税款通知书交于被告人蒋某,蒋某拒收。税务干部居某便在通知书上注明拒收字样后将通知书丢在徐家大院内,蒋某即从地上捡起通知书,随手又操越一木条追赶居某。追上后,将柔指货居来将通知节社是在丢“买路钱”(迷信用纸),非常不吉利,居某当即反驳,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蒋某手持木条打了居某。被告人蔡某(系徐某朋友)认识税务干部居某,并且在明知蒋某抗税的情况下,仍和蒋某一起殴打居某,居某不得已捡石头自卫,蔡某见状又跑回家中提了一把弯刀准备再次对居某行凶,后被围观群众拉开,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经鉴定,居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辩护意见]
一、主体不当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和蔡某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本案的纳税义务人是徐某被告人蒋某和蔡某都不属于纳税义务人,故在主体上被告人都不符合抗税罪的构成要件。
二、造成的伤害只是轻微伤本案中,被告人蒋某和蔡某的辩护律师,都表示二被告对税务工作人员居某陵打造成的伤害,经鉴定属于轻微伤,在不构成抗税罪的同时,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行为不适时本案中,被告人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蒋某迫打居某并不是发生在居某收缴税款之时,而是发生在居某收缴税款之后,被告人蒋某不构成抗税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元。
被告人慕某犯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元。
[司法文书]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徐某之妻,是该个体工商户的主要成员之一,与徐某一样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积极履行义务。蒋某应当属于抗税罪的主体。居某将催缴税款通知书注明拒收后丢入徐院中后,蒋某随即操起木条追赶居某井对居某进行辱骂和殴打。蒋某追打居某正是因为不愿接收催缴税款通知书,且正是在居某执行公务期间,蒋某客观上实麓!抗税的行为,即拒绝缴纳税款并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主观上有抗税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菜的辩护人关于主体不当和行为不适时的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慕某明知居某是税务干部,在蒋某因抗税而殴打居亲的情况下,仍对居某实施暴力,其主观上也有帮助蒋某抗税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某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亦起重要作用,蔡某与蒋某在本案中不分主从,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的辩护人关于主体不当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就被告人的行为本身而言,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本案的辩护,应该从行为主体和危害结果方面入手。但是,抗税罪的构成,不需要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伤以上结果,辩护人提出的“受害人居某所受只是轻徽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是在被告人不构成抗税罪的前提下的。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还是二被告是否构成抗税罪的主体。《刑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寨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人。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蒋某为纳税义务人,主要是依据蒋某是个体工商户徐某之妻,也是该个体工商户的主要成员之一这一事实。尚若本案中,落某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的个体工商户,确实是以徐某个人而非家庭的名义与财产出资,所得收益也主要为徐某个人所用,则蒋某可以证明自己不是该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人。关于蔡某是否构成抗税罪的问题,蔡某虽然不是本案涉案个体工商户的成员,但是,他在明知被害人居某为税务工作人员的前提下依然帮助被告人蒋某殴打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使、煽动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罪的,以抗税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属于以帮助蒋某殴打税收工作人员的手段帮助蒋某实施抗税罪,因此应当以抗税罪共犯论处。
[结语建议]
本案最值得讨论的,就是纳税义务人问题,即抗税罪主体问题。在处理关于抗税罪共犯的问题上,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首先要做的,是证明该被告人确实不属干纳税义务人。其二,也可以从该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入手,倘若该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仅起到了辅助的、次要的帮助作用,则可以提出该被告人属于从犯,倘若该装告人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对抗税行为起帮助作用,则可以提出该被告人不属干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