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证据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一)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个人的证明证据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纳税或扣缴资料等。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没有法定身份证件的,可以使用户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直接负责人员证据
须是受聘或受雇于单位的内部人员;须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对单位缴纳税款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证据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一)认定是否“明知”
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被抓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来判断,一般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二)证据列举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证明其是否明知自已行为的违法性。2.证人证言:包括受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犯罪现场的目击者、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证言。
三、客观方面证据
(一)应当缴纳税款的证据
1.税务登记资料、税务主管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会计凭证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的证据
1.书证:由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行为人抗拒缴纳税款的金额。
2.鉴定结论:对受到人身伤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伤情鉴定书
3.物证:施暴工具等。
4.证人证言:受害人、目击者对施害过程的描述
四、客体证据
1.书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抗缴税款的证明,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