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要注意的问题

一、抗税罪与税收争议

税务争议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纳税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争议。对于这种争议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对政策、法律的曲解,就应纳税所得额、税种税率等问题与征税人发生争执并不具备抗税的故意,即使出现一些暴力或威胁行为,也不宜被认定为抗税罪;如果造成伤害结果,可考虑以伤害罪论处;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无理取闹、将事态扩大企图借此抗缴税款,则主观上具备了抗税罪的故意,在客观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抗税罪。

2.由于征税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争议。构成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缴纳税款,而错征税款是因税收工作人员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税额计算错误、未减免应减免税款、应少征却多征或重复征收税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纳税义务人抗拒缴纳的,不应以抗税罪论处。原因在于:一是抗税针对应纳税款而言,而错征的税款不属于应纳税款;二是抗税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在错征税款的情况下,行为人拒缴税款是为了维#自己的合法权益。犯抗税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严重,犯罪目的明确,而抗缴错征款的行为人显然不具备这些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伤害或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其不同之处在于: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以构成

(一)主体要件不同

(二)主观目的不同

妨害公务罪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职务,抗税目的在于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

(三)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抗税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工作人员;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范围较广,前者属于后者的一种。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抗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都应以抗税罪论处。只有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征税,且事先与纳税人无通谋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抗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与联系

(一)与逃税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

抗税罪为个人犯罪,只能由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而逃税罪的主体则较广,包括个人、单位、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

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逃税罪则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说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二)与逃税罪的联系

对同一税款,开始实施了逃税的行为,经查获后,又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抗拒不缴税款、滞纳金,不接受处罚,则构成抗税罪,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