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条是根据 2009 年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之规定。)
二、条文理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对逃税罪进行处罚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实践需要,2009 年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 201 条适时作了修改。
(一)第 1 款是关于逃税罪构成及其处罚的规定
逃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义务人。
本法条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实施了逃税行为一一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瞒藏匿真实的记账凭证和账簿;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超过保存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列支超出实际支出的虚假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或者隐瞒收入在账上不记收入数额或少记收入数额。
“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3.缴纳税款度一一须达到一定数额和一定比例(数额+比例)。分为两个档次:
(1)数额较大档一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的
(2)数额巨大档--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
4.处罚。
逃税数额较大档,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数额巨大档,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当注意的是:逃税数额的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高低,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实际逃税的数额和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即数额和比例都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才构成逃税罪。规定一个数额,同时规定一个百分比,从两个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逃税数额”,是指纳税义务人在一定纳税期间所逃避的各种税款的总额,包括国和地税。
“应纳税额”是纳税义务人在一定纳税期间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及各税种。
无论是构成逃税罪的数额还是判处罚金的数额,乃原则规定。具体数额应该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变数,应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一定时期的变化而适时调整,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二)第2款是关于扣缴义务人构成本罪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第1 款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代扣已代收税款,截留国家税款,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第3款是对多次犯有逃行为未经处理的规定
“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刑事处罚。
“按照果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纳税义务人历次逃税的数额累计相加计算数额。对多次犯有逃税行为的,不论每次逃税的数额大小,只要累计逃税数额达到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4 款是对逃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本款是2009 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收人,对于纳税义务人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主动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更有利于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根据本款规定,当发现纳税义务人具有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纳税义务人的逃税行为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款追缴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任。
应当注意的是:本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是仅针对初犯者的宽大处理规定。如果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本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