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三人强奸案一一传来证据的应用实例

由于强奸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且在处所上往往带有较强的私密性特征,因而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外,其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较少,这就导致在犯罪嫌疑人不认或翻供,证据上事实上处于一对一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要证明性行为是否发生或者是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是否被强迫时,可以利用的证据较少,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因而,在对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运用中,应尤其注意原始证据之外的传来证据的应用和限制,以达到查清事实、指控犯罪的目的。

作为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之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取,而是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也就是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就叫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在强奸案件中,原始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提取的精斑等物证痕迹,传来证据如没有在现场目击而是事后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讲述从而获得案件信息的证人证言。

要用好传来证据,一方面应了解传来证据自身的局限性,即传来证据并非反映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证据内容转手、传递的次数越多,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往往就会越低;但另一方面,更应意识到传来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传来证据的应用规则。一般而言,传来证据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为查找原始证据提供线索,即通过传来证据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去发现并收集原始证据;二是通过传来证据审查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通俗说法即是“印证”功能。由于其线索功能较为直观,也较容易掌握,这里不再赘述,但对于其印证功能相对复杂,这里做一简要介绍与探讨。

要发挥传来证据的“印证”功能,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交叉印证效果强,平行印证效果弱。所谓交叉印证,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的传来证据却印证了相对的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陈述或辩解,如被害人向司法机关陈述说被犯罪嫌疑人强奸,但是被害人的朋友却证实被害人曾说过和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此时形成的这种交叉关系无疑会强有力地印证犯嫌疑人方面的无罪辩解。所谓平行印证,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的传来证据仅仅单纯重复了其自身的供述和辩解。如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告诉自己的朋友说被犯罪嫌疑人强奸,此时被害人朋友的证言只是重复了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其真实性仍完全依赖于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而其证明作用有限。在被害人指控强奸、被告人不认罪的“一对一”情况下,这种传来证据难以作为影响平衡的有效砝码,故应客观看待其证明力,谨慎运用。

第二,核实传来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和形成条件等,证明其客观性、直实性。首先,由于传来证据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且可能经过几次传递、转手,因而应首先核实这种“派生”过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在“派生”过程中证据内容本身并未失真或保留了主要内容。其次,由于原始证据往往有赖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在原始言词证据出现反复的情况下会严重动摇传来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此时应注意通过传来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和条件等,证明传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乃至合理性,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的可能,这样便又可以反过来印证作为其出处的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下面以张某某等三人强奸案简单说明传来证据的应用规则。基本案情:2014 年3月17日0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歌厅包间内与被害人姜某某(女,案发时 25 岁,陪酒女)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北京市某区某洗浴中心房间内,以暴力打手段先后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轻微伤。后于 2014 年3月21凌1时许被抓获。本案属于被害人系特殊人群且延迟报案的强奸案。综合审阅全案卷宗,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证据非常充分,但考虑到本案具有一定社会敏感性,且本案三名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又全部翻供否认强奸事实(侦查阶段均曾认罪),本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始终都在尝试探求本案证据间的逻辑关系,以进一步增强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经过细致审查和研判,公诉人发现卷中的一份传来证据的证明效力足以使司法人员确信本案强奸事实的成立。

该传来证据是一份证言,证人李某是第一被告张某某之友,案发当日张某某等四人连同 KTV 经理和被害人姜某某离开酒吧后,先后去了一处饭馆和张某某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到停车场片刻后,李某带 KTV 经理先行离去,随即发生了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14 年 3 月21凌晨1时许,被人张某某等人被抓获时,证人李某因与张某某在一起且系本案关键证人,故被一并带回刑警队做笔录。在李某的证言中提到案发当日下午 15 时许,李某与张某某通过一个电话,双方对话内容如下:

李某:那个女孩后来怎么样?

张某某:我们几个把那个女孩给轮了。

李某:那个女孩让吗?

张某某:不让我就扇她

李某:还有谁打了?

张某某:我和王某、刘某某,扇了女孩耳光,还踹了女孩。上 (强奸)的顺序第一个是我、第二个是姓王的,第三个是刘某某弟弟。上述证言无疑属于传来证据,但所证明的谁打了人,强奸顺序等事实对认定犯罪非常重要。因此,如果能够证明该份证言内容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那么对全案的认定会起到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全面分析在案证据,公诉人发现该份证言几乎达到了传来证据所能达到的最高证明作用,足以使司法人员内心确信强奸事实的存在。

首先,公诉人注意到李某提到上述内容的证言系其与张某某等人被抓获后所做的第一堂证言,证言时间为 2014 年3 月21日4时54 分至6时59分。同时,也调取了张某某第一份口供,时间为 2014 年3月21日4 时30分至7时29 分,但在该份口供中,张某某始终拒不认罪,对李某证言中陈述的这个电话也没有任何提及(其他同案口供也没有提到这个电话)。认真比对两份口供的提取时间可以看到,李某证言开始时间在张某某口供之后,结束时间在张某某口供之前,这一时间关系说明,侦查人员不可能先行掌握这一关键信息,也就是说,该事实如果不是李某自行说出,根本就无人知、无人晓、无人问。因此,李某证言的做出完全可以排除刑讯通供、引供诱供的可能,具有极强的可信性。

其次,李某所述事实,包括谁打了人、强奸的顺序等信息与之后侦查活动中调取的三名被告人认罪口供及被害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

再次,证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好友,开庭时李某甚至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原系控方证人,后失联,庭审前突然以辩方证人身份出现),意图翻证,足以说明李某对上述事实的指证不可能是诬告陷害。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应对证人李某翻证,公诉人在庭审中打破了询问证人的固有顺序,将该份证言先行予以宣读,然后通过询问李某将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定 (询问李某该份证言是否真实,李某犹豫片刻后予以确认),再将前述三点分析意见向法庭予以述明,最终使该份传来证据的证明效力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也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法院最终也对该案三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